第72條經營者所經營之行動寬頻系統,其客戶及系統性能服務品質,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服務品質規範。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者不得縮減依第四十五條移用之系統原電波涵蓋範圍,並不得降低原系統提供之服務品質。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評鑑,並得定期公告各經營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