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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經營者之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
經營者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或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應於股東會決議次日起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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