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得標者申請核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一、特許執照申請書。二、籌設同意書影本。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四、系統技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五、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辦理完成之證明文件。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七、與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