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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設置基地臺,應按申請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驗費及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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