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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如以共站或共構方式設置天線,應注意天線排列方式,融入景觀。
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共用為原則。
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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