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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命令,按其經營之行動業務,成立行動通信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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