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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工程主管,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合格:一、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電機、電子、通訊、電信、資訊、機械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通訊、電信、資訊、機械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三年以上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國內專科以上院校電機、電子、通訊、電信、資訊、機械或相關工程科系畢業,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畢業,並在行政、教育、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通訊、電信、資訊、機械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四年以上或從事上述研究工作四年以上者。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電子、通訊、電信、資訊、機械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通訊、電信、資訊、機械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六年以上者。
四、經取得視聽電子、通信技術、數位電子、儀表電子或相關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擔任有線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四年以上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國內高級工業(工商)職業學校電機、電子、通訊、電信、資訊、機械或相關工程科畢業,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高級工業(工商)職業學校相當科畢業,並在行政、教育、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機械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八年以上者。
六、曾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通訊、電信、資訊、機械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十年以上者。
七、曾在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大專院校,修習至少一五○小時之有線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者﹔或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至少三個月有線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並擔任有線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五年以上者。
前項所指行政、教育、軍事機關及公民營企業機構電機、電子、通訊、電信、資訊、機械或電視有關技術之從業或研究年資得合併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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