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人必須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申請,於核准之系統設置時程內將系統架設完成。系統之設置得分期實施,全部設置時程不得逾三年;其無法於設置時程內完成者,得於設置時程屆滿前二個月內附具正當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系統設置分配線網路應到達經營區域每一村里有一個以上光纖投落點及訂戶分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