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系統之經營,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本法施行細則及申請須知規定,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許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申請人籌設許可證後,系統始得籌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