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系統經營者將數位電視頻道變更為類比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類比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請:一、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二、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戶分接器全部型錄(內部須含隔離度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