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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頭端類比電視頻道之電視變頻處理器,相對於影像載波頻率加0.2MHz處之頻率響應差值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影像載波頻率減0.5MHz至影像載波頻率加3.58MHz區間內應在正負1.5dB以內。
二、影像載波頻率加4MHz處應在正1dB與負2dB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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