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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應提供其他相關佐證資料者,得限期命申請人補正。
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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