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認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特別管制措施。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於採取特別管制措施前提出公開諮詢文件,就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及擬採取特別管制措施之規劃提出說明,並舉行公聽會以聽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諮詢結果以公開為原則,但有涉及營業秘密或公務機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