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市場顯著地位者經核定訂定、調整之主要資費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促銷方案,擬不予實施或終止實施者,應先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已公告及揭露者,並應於原公告之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但尚未公告者,得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