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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經核定訂定、調整之主要資費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促銷方案,擬不予實施或終止實施者,應先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其已公告及揭露者,並應於原公告之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
但尚未公告者,得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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