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前條所稱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使用資產,係指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分離至該種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資產,包含直接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為維持正常營運所必須之資金及自各項功能分攤而來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