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市場顯著地位者各種電信服務間互相供給或收受產品、服務、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除第二十六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實際交易量辦理計價。前項所稱單位交易價格,應依下列順序訂定之:一、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電信資費計算。二、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市場價格計算。三、無法依前二款方法計算者,依提供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成本(含資金成本)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