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備用容量資產相關營運成本,應按相關現行使用中資產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前項所稱備用容量資產係指為有效因應現行電信服務及其未來通信使用量可能增加而額外備置之資產,包括設備、土地及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