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折舊應以直線法計提折舊費用,其最低折舊年限應符合財政部所訂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折舊費用應依其相關資產按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之歸屬方式分離至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再依第十八條規定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