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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網路元件項目應先按功能細分為市內用戶迴路、中繼線、交換設備、傳輸設備、信號網路設備、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服務、基地臺等項目。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服務種類予以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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