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公司網站公開下列必要互連資訊:一、互連請求之作業流程(含程序、處理時間等)、申請書表及所需文件。二、可供介接之網路介面規範、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概要說明。三、費率。四、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核准公開之參考協議範本。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