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申請裁決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非屬市場顯著地位者或與市場顯著地位者進行互連協商之電信事業。二、非屬互連事項者。三、提出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互連協議書,未經協議程序者。四、提出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互連協議書,未達三個月者。五、對已裁決事項重行申請裁決者。六、裁決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