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市場顯著地位者之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服務接續費及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服務接續費,應依主管機關公告定之。前項接續費應按使用之中繼、傳輸及交換設備依下列原則計算,並每四年定期檢討之:一、接續費應按使用之各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成本訂定。二、前款成本應按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為基礎計算之。主管機關得命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接續費,及其計算方法、步驟與其他相關資料,供其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