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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序採用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既有電信設備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之訊務資料交換等功能建置之依據。
無前項依據可資遵循時,得由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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