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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主管機關與驗證機構簽定之委託契約,期間為四年。
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驗證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審查及實地評鑑。
前項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第八項暫停者,驗證機構不得受理新審驗案件。
但已受理之審驗案件,應繼續辦理至完成審驗為止。
委託契約關係消滅時,驗證機構應將受理審驗案件相關案卷資料,於委託終止日起七日內移交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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