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二、前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審驗人員資格及其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三、審驗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四、審驗項目之測試設備清單與校正證明文件。五、公眾電信網路審驗作業程序。六、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受理窗口清單及其設置規劃。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