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驗證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於委託契約屆滿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驗證機構經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委託者,於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