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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於完成資通安全檢驗後一個月內,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驗者。
前項受檢驗結果有缺失或待改善者,受檢驗者應於收受檢驗結果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報告。
前項受檢驗者提出改善報告後,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內,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檢驗者說明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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