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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辦理加值通信服務網路性能審驗者,應自訂加值性能建議書之審查或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提供主管機關進行審驗。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網路性能審驗時,得參考國際標準或實務需求,修正其審驗之審查項目、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或合格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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