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未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一、申請書。二、網路設置計畫。三、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商業)登記文件或機關設立文件影本。四、審查費繳交證明文件。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