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使用資源之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電信網路增設或變更者,亦同。一、申請書。二、營運計畫。三、網路設置計畫。四、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五、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核准函。六、審查費繳交證明文件。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前項公眾電信網路須設置電臺者,其網路設置計畫應另附電臺設置規劃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