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基地臺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二、各頻段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中非職業場所之公眾於環境中曝露各頻段之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參考位準值。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改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