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工科醫用電機,係指使用射頻能或轉換射頻能供工業、科學、醫療或其他目的使用之非通信用電波輻射性電機。包括工業電熱設備、超音波設備、電氣透熱或磁共振醫療設備,及其他各種電氣設備(不包括家庭用電氣設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