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修正方針及其理由。前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並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