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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一、綜合規劃處,分六科辦事。
二、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分五科辦事。
三、平臺事業管理處,分六科辦事。
四、射頻與資源管理處,分五科辦事。
五、電臺與內容事務處,分六科辦事。
六、法律事務處,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北、中、南三區監理處(以下簡稱地區監理處),各分五科、四科、四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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