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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審議案件經決議後,出席委員如發現有重要事證漏未審酌,得於三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經過二分之一委員同意請求再審議。
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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