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審議委員會會議記錄,應記載左列事項:一、會議次別。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姓名。五、出席及請假人員姓名。六、列席人員姓名。七、記錄人員姓名。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十、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前項會議記錄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記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