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助於主管機關認定違法之陳述內容與事證,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申請人陳述其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具體情節,同時附具申請人於申請時已持有得以證明該涉案聯合行為違法之證據。二、申請人所陳述內容與檢附事證,有助於主管機關對於涉案聯合行為之調查者。事業於主管機關調查期間提出免除罰鍰之申請者,應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出相關資料與證據;提出減輕罰鍰之申請者,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提出相關資料與證據。前項調查期間,自主管機關開始進行調查程序之日起,至該案件作成最終決定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