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事業所提出之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得依第六條第一項給予附條件同意者,應即發給附條件之免除或減輕罰鍰同意書。前項同意書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適用免除或減輕罰鍰之申請順位,及可能更動該順位之事由。二、事業停止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時點。三、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各目之具體條件內容。四、於調查程序中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或補充相關事證之期限。五、撤回同意免除或減輕罰鍰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