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於違法聯合行為案件處分後三十日內發放檢舉獎金。
每案檢舉獎金發放方式如下:一、發放總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應一次發放。
二、發放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二千萬元以下者,主管機關作成處分時先發放二分之一。
三、發放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者,主管機關作成處分時先發放四分之一。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俟罰鍰處分確定維持後再發放其餘獎金。
主管機關發放獎金餘額時,如罰鍰處分經部分撤銷或重為罰鍰處分而較原處分減少罰鍰時,依其金額計算獎金餘額。
檢舉獎金之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檢舉獎金歸入反托拉斯基金。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