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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主管機關發放檢舉獎金之標準如下:一、提供有助於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之證據資料者,檢舉獎金為罰鍰總金額之百分之五,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提供之證據資料能間接證明聯合行為合意之事實存在者,檢舉獎金為罰鍰總金額之百分之十,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三、提供之證據資料能直接證明聯合行為合意之事實存在,無須主管機關再介入調查者,檢舉獎金為罰鍰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違法聯合行為案件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滿五億元者,前項獎金上限提高為二倍;如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前項獎金上限提高為五倍。
檢舉人於同一案件所提供證據資料同時符合第一項兩款以上情形者,依較高額之款次發放檢舉獎金。
且同一案件僅能受領一次。
第一項之證據資料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檢舉獎金應平均分配:一、同款中有數名檢舉人共同聯名,或同時提供相同事證無法區別先後者。
二、同款中有數名檢舉人,均提供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之事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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