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一、未具名或未以真實姓名(名稱)、聯絡方式及地址提出檢舉。二、以言詞提出檢舉,而拒絕於檢舉紀錄上簽名確認。三、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事業。四、適用「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獲免除或減輕罰鍰之事業,其董事、代表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五、有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聯合行為之具體情事。六、主管機關所屬人員及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七、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違法聯合行為事證之機關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