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