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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
調處成立,倘係傳銷事業應負賠償責任,保護機構應命該事業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逾期未支付者,就一定額度內由保護機構代償。
保護機構為代償後,傳銷商應將其債權讓與保護機構。
保護機構自受讓債權之日起,就代償部分承受傳銷商之債權,繼續向該事業追償。
前項之一定額度,由保護機構擬議,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變動亦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一、經調處委員召集調處會議,有任一方當事人連續二次未出席。
二、經召開調處會議達三次而仍不能作成調處方案。
調處未成立,請求調處者可循民事訴訟等其他途徑尋求救濟。
已調處成立者,不得再就同一事件申請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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