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一至三人,由本會就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遴選之。監察人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屆期滿連任之監察人,不得逾全體監察人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得隨時調查保護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同時副知本會,並於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相關事實函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