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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
受通知者為公司、行號、公會或團體者,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營業所。
二、擬調查之事項。
三、受通知者應提供之說明、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四、應提出之期限。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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