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所稱低價利誘,指事業以低於成本或顯不相當之價格,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低價利誘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