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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主管機關得就事業所提事證,應審酌下列因素認定之:一、鼓勵下游事業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
二、防免搭便車之效果。
三、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
四、促進品牌間之競爭。
五、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經濟上合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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