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除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詳載下列事項:一、個別研究開發及共同研究開發所需經費之差異。二、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之具體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