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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保管期限屆滿,經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核准,得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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