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保管期限屆滿,經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核准,得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