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主要包括下列各項:一、資產負債表。二、收支餘絀表。三、淨值變動表。四、現金流量表。五、附註或附表。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